针对视频中杨女士和公司的做法,个人认为两边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杨女士在入职时不应该隐瞒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因为公司并不是慈善机构,在还未给公司带来实际效益的之前,就考虑公司的福利待遇,占用一个人力资源名额,公司实在是难以承受。另外公司对于入职员工也有一定的考核标准,在试用期内员工达到标准就录用,未达标准就不予录用,与杨女士是否怀孕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因此杨女士不应该将“怀孕”作为挡箭牌起诉公司。
当然,于公司而言,老板的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杨女士隐瞒怀孕事实并不能作为被辞退的原因。公司一方也表示:公司辞退杨女士是因为后面得知她怀孕,认为她不能胜任该工作。
也就是说,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也不能打听女性的生育情况,公司在这方面做的并不是特别好。
而且就算是杨女士在试用期间各方面不满足,双方也应该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谈谈,而不是发生争执,导致大家都不想看到的结果。那么问题就来了,女性在试用期间怀孕可以被辞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虽然我国对孕期女性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1、入职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予以辞退。这种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一定要说明辞退的理由,这个要求是对所有员工的统一要求,对于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也不例外。
2、不以怀孕为由辞退女员工
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
3、职工入职前明确公司要求
如果员工入职之前,企业明确要求员工在入职后一年内不能怀孕,员工也书面同意,但是仍然在试用期内怀孕的,能否辞退?一般来说,这是很多企业都会考虑到的一个问题,对于女职工入职后怀孕,如果是之前公司有过明确要求的,那么是有理由辞退职工的。
但是要明白一点,生育是一种法赋的权利(不考虑计划生育),不能受到企业的限制,企业也没有权利予以限制。所以企业在员工入职之前,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限制员工的生育权利,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整个事件的前提,是企业越过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