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的最新消息,为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1、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7号公布);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55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