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医院前身-爱仁医院由英国基督教会为纪念英国长老会女宣教士米爱仁女士创建。
1951年10月,沈阳市卫生局正式接管医院,更名为沈阳市妇婴保健院。
1958年,医院更名为南市区产科医院。
1959年,医院更名为沈河区妇产医院。
1962年,医院恢复沈阳市妇婴保健院之名。
1972年,医院更名为沈阳市妇幼卫生院。
1979年,医院正式更名为沈阳市妇婴医院。
2004年,医院辅助生殖中心顺利通过国家卫生部专家组考评,成为辽宁省首批获准开办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
2011年5月,医院完成了新址迁建,医院新址位于沈阳市大南街87号。
2016年5月,医院被评定为国家三级妇产专科医院。
医院编制床位800张,开放床位600张,配有CT、DR、MRI、数字胃肠机、国际先进全数字彩色超声诊断仪、三晶片高清晰腹腔镜系统、宫腔镜系统、麻醉机、测序系统、流式细胞仪、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美国原装进口清洗设备、消毒灭菌设备、长颈鹿牌多功能保暖箱、SIPAP无创呼吸机等医疗设施。
医院是锦州医科大学和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是中国医科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和沈阳医学院教学医院,是国家卫计委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医院设有妇科、产科、生殖医学科、内科门诊、乳腺外科、儿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分娩室、产科病房、温馨病房、妇科病房、儿科病房、麻醉科、中医门诊、遗传科、影像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药剂科等临床和医技科室。
一、辽宁省临床重点专科:妇科、产科、围产医学科。
二、沈阳市一级重点科系:妇科、生殖医学科、产前诊断中心。
一、优势病种:围产保健、孕期营养咨询、产前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孕期合并症、复发性流产、妊娠期糖尿病、无痛分娩、瘢痕子宫阴式分娩、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早产极低超低体重儿救治、宫颈癌、子宫内膜癌、早期卵巢癌、痛经、性交痛、不孕、II型粘膜下肌瘤。
二、优势技术:分娩镇痛技术、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配子输卵管移植、附睾取精显微注射、睾丸取精显微注射、未成熟卵体外培养、囊胚期培养胚胎冷冻及复苏、辅助孵化、选择性多胎减胎术、卵子冷冻及复苏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供卵助孕、重度宫腔粘连分离术、严重子宫畸形校正术。
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周六日照常。
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周六日照常。
全天24小时应诊。
一、公交路线
1、乘坐105路、276路、276复线、沈阳266(东线)路公交车,在热闹路东滨河路站下车即到。
2、乘坐113路、133路、134路、150路、179路、219路、219区间、222路、222复线、251路、260路、276路、276复线、环路公交车,在单男街热闹路站下车即到。
二、地铁路线
乘坐地铁1号线公交车,在中街站下车即到。
一、门诊须知
1、沈阳市妇婴医院全年365天开诊,妇产科急诊和儿科急诊24小时开诊(儿保科:周六周日节假日休息),其他门诊科室每天开诊时间8:00-11:30;13:00-16:30。
2、患者可通过网上预约挂号、电话预约挂号、现场挂号。
二、住院须知
1、患者入院后不得随意外出名在院外留宿;留1名陪护;探视不多于2人,时间不超过20分钟,晚8:30分探视人员离开病房;未成年人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群禁止进入病房。
2、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院制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诊疗场所;不要私自邀请院外医师来院诊治或到院外购药服务;不要乱串病房及自行调换床位。
3、产妇及家属是孩子出生后的法宝监护人,新生儿的一切治疗、护理均在监护人直接监护下进行。出院时凭护士站开具“婴儿出院通知单”,经门卫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院。
4、医院设有专人做乳房护理,为保证母婴健康,不要接受外来人员的催乳及其他服务。
5、自觉抵制外来人员赠送奶粉及其他婴儿用品;不要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促销人员。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6、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将必要生活用品存入整理箱并摆放整齐;院内严禁吸烟。
7、爱护家电等公物,如有损坏按价赔偿。禁止使用电热器具,以免发生火灾。
8、住院费用凭ID号在护士站或门诊大厅触摸屏查询;病房24小时提供开水;每日上午伙食科工作人员到病房进行订餐。
三、医保须知
1、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及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医院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
2、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孕妇保健手册》(外国籍职工除外)就医。对于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已取消一孩生育指标政策的,参保人员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员一孩生育登记单》。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分娩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同时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
3、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门诊或住院进行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及身份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引产患者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来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一、电话预约
医院咨询电话:024-22853739。
二、微信预约
关注医院官方微信二维码,手机网上预约。
三、现场预约
挂号大厅处挂号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