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目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女性职工的产假为98天。众所周知,产假是国家给每位在职女员工的一种福利,而且在每年制度上都有一定的变化。现在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女性职工的产假天数也由原来的98天直接延长到128天158天,这主要是加了晚育假和难产假。各地区产假的规定都是不同的,具体的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1、广东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2、安徽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女性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合计158天。
3、北京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也就是128天。
4、上海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合计128天。
5、四川
四川《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合计158天。